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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海外上市企业的错位诅咒

  近日爆发两件涉及内地海外上市企业的重大事件,成为财经媒体关注焦点:一是内地央企控股的新加坡上市公司中国航油因期货操作「爆仓」导致巨额亏损,申请破产保护债务重组,明星总裁陈久霖被停职;另一宗就是在本港上市的内地民企创维数码,因董事局主席黄宏生等被指控窃取公司资产而被廉政公署拘捕,导致公司停牌,陷入危机。   两宗事件除在爆发时间上的巧合外,在深层次的企业管治机理和市场环境上,也是「珠联璧合」、「首尾呼应」,构成了内地海外上市企业内在问题一个较为完整的场景:一为国企,一为民企;一为内地经营,一为海外运作;一为独家垄断的能源行业,一为竞争激烈的制造业;一为经理人违背信托义务、越权操作,一为大股东蔑视法纪、侵吞资产。上述几种制度元素,若进行有机组合,则几乎可涵盖所有在海外上市的内地企业的基本背景制度和主要管治缺陷。   创维延续民企宿命   几乎所有内地到海外上市的企业在招股路演中都会反覆宣传:到海外上市不仅仅为了发股融资,同时追求在国际监管标准下的制度建设和管治改进,甚至强调后者居于优先地位。但是从内地海外上市企业不断爆发丑闻暴露的问题看,这种形象打造恐怕只是以舆论造势做秀为主,大部分企业并没有认真对待国际化的监管要求,或者说虽然试图严格按国际标准要求自己,却力有未逮、事倍功半。   创维作为一家主要在内地经营运作的本港上市的公司,成功之处就在于合理利用和整合了内地的产品市场资源和本港的资本市场资源,创维就是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平衡中求生存、谋发展的。众多机构投资者之所以追捧创维并重仓持有,看中的也是其灵活的民企机制在资本市场支持下取得不俗业绩,并看好其与内地其他家电巨头竞争中的制度优势。   然而,硬币总有正反两面,成就的背面就是麻烦。创维享受两种制度的杂交优势,也要负担相应的成本:既要应对内地经营的不完善市场条件,还要努力达到本港上市监管要求,同时必然还要承担内地经营和本港上市的制度错位引起的额外交易成本。黄宏生就是这种制度冲突的承受者,以其所作所为在内地上市公司中则是屡见不鲜,尤其个人持股超过七成,内地司法部门根本不会介入其违规经营行为;但是在本港廉政公署严格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标准下,则是明目张胆的掠夺行为、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   当然,创维数码虽然受黄宏生个人影响,公司经营发生波动,但毕竟具有较良好的管理架构和市场信誉,不似当年的欧亚农业凭空造假、一败涂地。事实上,从近日创维集团非涉案的董事成员对危机处理过程和整个集团的运作来看,公司业务经营不会有太大问题,这似乎也可视为海外上市的积极作用之一。   中航油昭示海外经营命门   中国航油出事以前,已经被舆论宣传成为内地国企海外经营的典范:从几十万元做贸易起家,发展成为总资产几十亿元的实业公司;大规模并购石油资源,欲发展成为内地第四大石油巨头;总裁陈久霖更成为明星人物,登上不少内地主流财经媒体的封面。孰料人算不如天算,在国际油价持续保持上扬态势、屡创历史新高,各大石油公司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下,却因投机石油期货交易而录得巨亏。从如日中天到濒临破产,只是转瞬之间。   中航油为何一步失足跌下神坛?一般认为,导致其瞬间崩盘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经营决策控制的不力,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公司管治机制不健全、董事会虚置,而在人治背景下,企业管理人过分集权、组织控制不足,是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根源。   可以说,内地国企因管治不良而导致决策失误的案例屡见不鲜,中航油事件与以往国企类似事件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在海外经营中出现如此问题,而且问题之严重前所未有;二是发生在海外上市公司中,整个事件被舆论媒体高度透明化。由此,海外经营自由和内部控制乏力的冲突及与海外上市的内在矛盾暴露无遗,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错位诅咒再次显灵。国企的内在问题由于海外经营而明显化,毕竟与国际标准直接对接所反映、暴露的问题更为典型。   跳出这两宗具体事件,从更宏观的制度学习和经验累积角度而言,这两家企业是在为自己的历史和未来进行救赎,是个别企业成长中合理的成本负担;从更宏大的角度而言,这两家企业也是内地企业整体自我救赎的必然成本。   内地企业无论所有权结构如何,到海外上市都必然要承担额外的营运成本,并为满足上市地的挂牌标准、披露准则和管治要求而支付相应的财务和社会成本,但是这种成本是制度学习、移植和演进的必然支出。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同一个内地人移民到海外,无论这个人本身素质和能力如何出众,在学习和融入移民地的过程中,必然要承担学习语言、习俗的成本,要承受学习中的犯错成本以及当地社会的偏见和歧视。愈是来自较低的社会发展水准的地域,付出的学习成本愈高,但在一定意义上,进步的效果愈明显,收益也就愈大。   事实上,不断付出成本的过程,就是不断试错发展的过程,不断收获和提高的过程。以正确的态度面对不足和失误,并从中汲取教训,才是正确的进路。只有坚持用更高的监管标准和公司管治标准要求内地海外上市企业,并最终内化为海外上市内地企业的自我标准,乃至成为所有内地企业不言而喻的标准,内地企业赴海外上市的作用才真正得到发挥,切实达到所追求的制度价值。所谓「叶公好龙」之嫌疑才能不攻自破。 何顺文 为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兼教授 李元莎 为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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