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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信息技术部门及人员的职能与定位

   推行科技强检活动以来,大部分有条件的检察机关都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信息化建设工作。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检察机关工作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工作都已经到了从传统型应用到信息化组织改造的临界点,原有的信息技术部门及信息技术人员的职能与定位已经不能适应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对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进程构成了制度性障碍。笔者认为,应当从建立和完善信息主管(CIO)机制;强化技术部门的参谋作用,避免"信息化黑洞";解放技术人员、强化科技攻关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三个方面对信息技术部门及信息技术人员的职能与定位进行改革。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主管(CIO)机制

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就在一些重要政府部门设立了CIO(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首席信息官或称为信息主管)职位,实行信息主管负责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随着信息化重要性的日渐凸现,目前大部分大型商业公司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也都在领导层中设置了类似职务。CIO的定义至今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名称各有差异,职务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开始阶段政府部门CIO主要管理信息资源(信息的内容),后来CIO除了信息内容管理外,大量工作集中在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应用以及涉及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和协调。

信息主管机制是指信息主管的定位与职能以及信息化的组织决策结构,CIO机制目前在检察机关仍是一个空白点。建立信息主管机制不仅仅是设立一个领导职位,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有效运作的信息化治理结构及其机制。称谓不是重要的,在检察机关是否称CIO不是问题的关键,可以使用其他称呼,但实质是制度安排。目前组织结构的局限性,造成了技术与业务分割、决策与执行分隔,形成了"有权者不明白,明白者没有权"的局面。这种局面还导致了诸如不利于培育复合型人才、不利于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统一调配内外资源等各种问题。

检察机关多年来的信息化实践表明,信息化不仅要求技术创新,更重要的是要强调制度创新、观念更新。电子检务不仅是检察机关管理和服务的e化,还要求管理和工作流程的优化。在信息化推进中有许多困难,其中最难的是人的接受程度、人的观念更新和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利益调整。涉及到人的问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本身是无能为力的,需要靠强有力的、对技术有深入了解的领导来解决。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实施中,信息主管应当既是信息化的鼓动者,又是信息化战略制定者和重大信息化项目实施的组织者,还是信息系统正常可靠运行的保障者。过去我们一直讲信息化是"一把手工程"。强调"一把手"的领导作用无疑是必要的,这对推动全局性的信息化工作颇为重要。但是对于一个组织机构来说,在推进本单位信息化时,仅仅有"一把手"挂帅,有领导小组的存在是不够的,必须有专职的、实际参与决策的、有协调权力的信息主管机制,这个机制包括了信息主管职务以及相应的组织结构。因此到了目前这个阶段,信息化应是"一把手+CIO"工程。

CIO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可以形成诸多优点:在战略决策层有了专业主管,才能保证信息化始终与业务发展目标相互配合;有利于技术部门及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有利于内部及外部的协调一致;有利于培育专业领导人才及技术队伍稳定成长;有利于评价信息化的绩效;有利于统一调度和优化资源。建议高检应将建立CIO机制问题列入专题研究议程,组织研究CIO职称标准和责权利制度,并对合适人选开展专业化培训及人才储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尤其是在整体电子检务和大型信息化工程中,应率先试验CIO负责制,并将CIO作为固定人选列入检察委员会成员,充分利用其专业技术提高对涉及信息技术问题的决策能力。

二、强化技术部门的参谋作用,避免"信息化黑洞"

技术只是信息化的手段、载体和实现形式,如果没有业务和管理的优化,即使运用再先进的信息技术或系统都可能导致结果和信息化最终目的背道而驰,结果就会出现"信息化黑洞"。"信息化黑洞"并不是新名词,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被认识和分析,指的是投资信息技术项目,如同把钱丢入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只有付出而没有收获,或者收获与付出极不成比例。在信息化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信息化黑洞"的阴影一直存在。即便是像戴尔这样的国际一流计算机公司,也曾由于管理的问题在"信息化黑洞"上陷足,导致了其在花费了2 亿美元巨资和经过两年疲惫不堪的努力后被迫宣布取消它的ERP系统。

伴随着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化黑洞"的危险也一直存在,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个危险正在多样化和复杂化。前人的经验教训警示我们,缺乏全局观、不以业务和管理为本,单纯由信息技术方面考虑去驱动IT 应用项目,将导致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有陷入"信息化黑洞"的危险。数年来检察机关信息化实践表明,IT 应用没能充分释放其潜能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在应用信息技术时,总是沿用旧的或业已存在的方式做事,而不是注重在信息化环境下工作应该怎样做,然后考虑应用IT 手段来辅助实现它。旧有的流程和方式没有改变,即使引进了先进的信息技术,也只是固化和强化了落后的操作,把不合理或无效的工作(也许在手工业务处理方式下必须存在)进行计算机自动处理,这样只能使得问题更为明显和严重,甚至有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不如手工方式,IT 应用根本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要避免或减少"信息化黑洞"的负面影响,技术部门不但应当作为技术支持部门支持全院的技术应用工作,还应当上升到战略参谋的层次,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层的决策参考人员充分理解信息革命对管理变革的影响,在全局的角度上发挥协助领导宏观指挥、调控、规划发展的职能作用,促进检察机构信息化改革。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对本单位业务的影响,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新技术应用方案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改革规划,协助领导避免在信息化过程中出现"削足适履"的现象。 为此技术部门应实现以下几种职能:

1、作为检察机关决策层的信息来源。在信息社会,决策者的决策能力直接取决于对信息的掌握能力。技术部门应该全面掌握决策层需要哪些方面的信息,并从运作机制上保证组织决策者能够及时地获取、理解和应用这些信息。将办公办案自动化从单纯的数据流转上升到数据分析、数据提取的层面,从而实现决策支持系统的功能。为此,技术部门在规划信息系统需求分析时,应该改变传统的从分析基层业务流程入手来汇总确定需求分析的做法,改为从分析领导层决策时需要掌握的信息入手来逐步分解、细化信息系统的需求和流程。形象的说,就是改以往的从下而上的汇总分析为从上而下的分解、细化分析。

2、跟踪、掌握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对本单位管理的影响,并据此向决策者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改革规划。技术部门必须认识到信息化建设是多种参与者的协作过程,信息化建设不仅是技术变革,而且是管理创新、思想革新,是复杂的社会技术过程。信息技术的应用涉及面广,不仅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还涉及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工作方法等一系列重大的问题,是管理机制和管理理念的创新和变革。在这个过程中,技术不是唯一的因素,甚至不是主要因素,即通常说的"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种变革将影响部门和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权力关系,引起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技术部门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问题的来龙去脉,为信息主管(CIO)和组织决策层提供适应发展趋势的解决方案。

3、作为组织学习、创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组织学习和技术创新都离不开信息技术,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和知识管理的实现更是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持。技术部门必须参加到检察机关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为组织创新提供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上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技术部门已经不单纯是提供技术信息的职能单位,而是检察机关全方位管理和决策的参谋。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规划、控制信息在检察机关中如何流动,协调各部门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并参与检察机关的战略规划和决策。

三、解放技术人员,强化科技攻关能力和创新能力

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起步阶段的结束,技术部门初步普及信息化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要进一步充分挖掘和发挥信息技术对提升检察业务能力的作用,强化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的科技攻关能力与创新能力,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

1、转化业务部门凡是技术应用都要依赖技术部门的思想和做法。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都担任着一个"高级保姆"的角色,业务部门连一些简单的技术应用也要依赖技术部门,使得技术人员杂务缠身,难以充分发挥自身技术能力进行更高层次的技术应用和攻关研究。笔者认为应在成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后,将简单技术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比如简单的电脑和外设的日常维护)从技术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剥离出来交由后勤服务中心承担,技术部门集中精力主攻信息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科技项目的开发和应用、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协助以及新技术的跟踪应用工作。

2、拓展信息技术人员的法律知识面,培养多面型、高等级的技术人才。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所有的业务工作都牵涉到法律专业知识的应用和法律实践活动,而从事信息工作的专业人员大部分都没有受过法律专业知识的正规学习,对于法律实践更是缺少经验,这对信息技术在法律业务上的应用构成了障碍。建议除了对技术人员要进行法律业务知识的书面培训外,还应该有计划地安排将技术人员流动到各个一线业务职能部门,让其全程参与整个办案流程的工作,加深技术人员对法律业务工作的认识。这样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技术人员将能更好地将先进技术和实际工作相结合,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

3、加强纵向管理,强化技术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能力。由于受编制所限,检察机关信息技术人员配备一般都较少,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一般只有一到两个专业信息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人手不够的困难,碰到技术问题也难以找到同行进行研究探讨,在进行科技项目的开发和应用、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协查以及新技术的跟踪应用等工作时更是显得孤掌难鸣。建议在省、市一级的检察机关应统一设立有实际协调能力的技术中心,统一调配区域内的技术力量,在实际工作(办案、项目开发、技术应用、技术跟踪)中发挥大兵团作战的优势和能力。

4、设立专项课题制度,对信息技术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强化技术部门科技攻关能力和创新能力,应对科技项目的开发和应用、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协助以及新技术的跟踪应用等技术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按照标准化IT项目管理方法设立专项课题制度,由CIO负责实施专项管理,并设立课题奖励制度,完善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  信息化建设离不开CIO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topoint.com.cn   作者: 高新民 
2、  企业信息化:策略与管理    cko.com.cn     作者:丘昭良
3、  网络信息技术对管理的影响  tongji.edu.cn  作者:杜建华
4、  企业变革与网络革新        cei.gov.cn     作者:刘岳晖

(作者吴斐斌,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欢迎您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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