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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变化鼓励创业

  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与以往相比有五大变化。
  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依法提出诉讼的规定。

  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当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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