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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劳务报酬与奖金的节税法

税收筹划的本质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地降低纳税的办法都属税收筹划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同避税和节税的区别是明显的:偷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避税和节税都是合法行为。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纳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影响应纳税额因索通常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做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   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有些人在取得固定收入的同时,还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取得收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是纳税,通过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使自己的合法净收入多一些。   例如:王先生7月~9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有以下纳税方式:   1、一次性申报纳税   王先生9月底将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20%)×20%=9600元;60000×(1-20%)-20000×20%×50%=2800元。二者合计12400元。其获得的净收益为38600元(60000-12400-9000)。   纳税人取得收入申报纳税,如果收入畸高,就可能被课以较高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而在收入较低的月份,作为纳税人又不能充分享受到税法为自己提供的各种优惠,如:定量或定率的一次性扣除,较低的税率。相对于业主来说,一次支付较大的费用,负担较重。一般情况下,当事双方不应采取这种支付方式。   2、改变支付方式,分次申报纳税   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对于业主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于执行。此种方式,双方都有利可图。   如上例中,王先生可以同支付报酬方约定,60000元收入分三次领取,每月领取一次,每次20000元,则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00元20000×(1-20%)×20%×3,净收益41400元(60000-9600-9000)。   3、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   采取由业主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业主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劳务报酬。对业主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纳税人来说,这些伙食、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可见,对于劳务报酬收入,纳税人通过筹划,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关键是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约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和次数,明确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分月发放奖金可以节税   春节前,小张指望着用年终奖金过个好年。小张每月工资不高,只有600元,但他工作勤奋,业绩突出,根据单位奖金发放办法,可领取9600元的奖金。当他去领奖金的时候,只领到8695元,会计告诉他代扣了1505元(见后面计算公式)的个人所得税,他感到不理解。虽说自己年终奖金较多,但平时工资不高,平均每月也只有1400元,有些朋友每月也拿这么多工资,他们并没有缴这么多税。这是由于奖金集中发放与分月发放适用税率不同引起的。   为了让职工过好春节,很多单位喜欢把奖金集中在年终发放,这样其实会加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如果把奖金分月发放,可节约职工个人所得税支出,增加职工的实际收入。   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有些省市的扣除额已超过800元,外籍人员为4000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的税率为5%;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可见,收入越高,适用税率也就越高,同是500元的所得,在不同的级距中,税率不一样,低的只有5%,高的可达4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把奖金集中在年终一次发放,比分月发放适用税率高,应纳税额也就增多。   如前例,小张每月工资600元,全年奖金9600元。单位全年奖金发放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因为月工资小于800元,所以工资、奖金合并计税):   (1)12月份一次性发放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9600-(800-600)=9400(元)   应纳税额19400×20%-375=1505(元)   (2)6月、12月两次发放奖金,每次4800元: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4800-(800-600)=4600(元)   应纳税额=(4600×15%-125)×2(月)=1130(元)   (3)12个月平均发放奖金,每月800元:   应纳税额=(600×10%-25)×12(月)=420(元)   第(2)种方式比第(1)种方式节税375元,第(3)种方式比第(1)种节税1085元。这是每月工资代于800元的情况。   如果小张的月工资为1000元,超过800元的扣除标准,全年奖金仍为9600元。那么,在以上三种奖金发放方式下(因为月工资大于800元,所以 工资、奖金单独计税):   (1)12月份一次性发放奖金:   工资应纳税额=(1000-800)×5%)(12(月)=120(元)   奖金应纳税额=9600×20%-375=154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545=1665(元)   (2)6月、12月两次发放奖金,每次4800元:   工资应纳税额=(1000-800)×5%×12(月)=120(元)   奖金应纳税额=(4800×15%-125)×2(月)=119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1190=1310(元)   (3)12个月平均发放奖金,每月800元:   工资应纳税额:(1000-800)×5%×12(月)=120(元)   奖金应纳税额=(800×10%-25)×12(月)=6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660=780(元)   第(2)种方式比第(1)种方式节税355元,第(3)种方式比第(1)种方式节税885元。   可见,不论工资收入是大于还是小于800元,分月发放奖金都要比集中发放奖金节税。   小张的单位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他当然要比平均发放奖金的单位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因此,单位在奖金的发放方式上应当进行税收筹划,这样可降低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增加职工个人收益,为职工带来实惠。当然,奖金的发放方式应同企业的管理需求有效结合,不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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