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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多发1元多交税275元

被认为在实质上降低了年终奖个税税率的国税发[2005]9号文件,使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颇感困惑:因为根据文件规定的公式,出现了奇特现象——年终奖多发了1元钱,个人所得税却多了275.1元。国税总局的文件出现漏洞?还是纳税人的理解有偏差?相关税务专家认为,出现上述计算结果,应该是纳税人对税总文件的误读所致。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将此前一次性奖金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变更为除以12以后,再套用税率。9号文规定原文如下: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据此,中国会计视野一位网友算了这样一笔账:

某公司某职员年终奖是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则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如果这位员工的年终奖是6001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则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

两者相差275.1元。

一位从事人事工作的网友称,这两天正加班调整年终奖数额,以避免员工无辜多缴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那些不熟悉税法或者没有想到这个问题的企业的员工,这种情况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失合理。因此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补充文件解决问题。

对于税务总局9号文件的理解分歧在于“当月”二字。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副教授黄桦认为,公式中的表述是“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按上述6000元的年终奖计算,应该是除以12以后的商数即500元,乘以适用税率5%,得出每月年终奖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然后再乘以12个月,因此60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为300元(6000/12×5%×12个月);6001元年终奖应纳税额则为(6001/12×10%-25)×12个月=300.10元。两者的差额是1毛钱。

黄桦认为,国税总局出台[2005]9号文件,目的更多在于公平、合理性而非单纯调低或者降低税率。年终奖金尽管一次性发放,但实际上是全年12个月的劳动所得,因此适用税率时,不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现行规定分摊到12个月再使用税率,能够较好地体现税收宗旨。(文/齐雁冰)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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