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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违法

 

    近日,某县国税局在对一个体商业批发户进行发票检查时,发现该业户由于一时不慎将2002年使用过的一本发票存根联销毁,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该业户对此十分不解,认为本是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又不是空白发票,即使保管好也没什么用处,销毁了也不会影响什么,但又为何还要受如此处罚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该个体户销毁的发票存根保存期限未满5年,而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即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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