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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是什么?

 

    申请人的义务是:

    (一)遵守行政复议程序。

    如因不服复议范围第(一)项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的,先要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

    (二)复议期间仍要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不得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而自行停止执行,除非下述两种情况可不执行:

    1、法律法规规定应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争议的证据和材料。

    (四)履行已发生效力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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