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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去种竹:一箭三雕

 

    某纸业公司所在地气候非常适宜竹子的生长,竹资源非常丰富,而且竹子的成材期比树木的成材期快得多。以竹代木,建立稳定的造纸原材料基地,既可基本保证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又可解决50多名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同时,组织下岗职工植竹造林,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该公司按这一设想进行税收筹划,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即生产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不用承担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上述政策,该公司制定了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该公司与城郊某村签订一份7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公司根据自愿的原则,将本公司50多位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创办以开荒育林、护林为一体的竹林基地。基地根据各位职工的特长和兴趣,组建竹木综合利用加工厂从事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木竹片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综合利用。

  这样做该企业能获得什么好处呢?首先,假定该竹木综合利用加工厂从2003年1月开始正式投入生产,并且假定该加工厂年产价值为200万元的木竹纤维板、木竹片,那么在2003年至2005年3年内,可获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返还额为102万元,年均34万元。

  其次,该基地栽种广西撑绿杂交竹,3年后便可开始采伐制浆。该类竹子存活后,可连续采伐制浆20年至30年。我们按3年内每亩需投入费用450元计算,3年内共需投入45万元;如果按平均每亩产鲜竹4吨、每吨按300元的收购价计算,那么,在第三年年末,竹林基地即可获得销售收入120万元,不用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每年有60万元的利润,则竹林基地可获19.8万元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该公司投资创办竹林基地,进入生产期后每年可获得税收优惠70万元左右。

  第三,由于竹林基地的建设,该公司造纸的生产成本也会发生变化。据该公司介绍,生产一吨木浆的单位成本为4180元,而生产一吨竹浆的单位生产成本为3600元,节省580元。据测算,每吨鲜竹可制浆2.6吨,那么,竹林基地每年提供的竹材可使该公司年制竹浆生产能力达10400吨。该公司会计将生产竹浆与外购木浆进行了成本对比分析,每年自行生产10400吨竹浆比外购木浆节约原材料成本600多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竹、浆、纸一体化工程实施后,该公司每年可节约流转税、所得税,以及纸品制浆成本数百万元,大大提高该公司的竞争力。

  需要强调的是,竹林基地建成后,在以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加工木竹纤维板、木竹片等产品时,应将此类产品的财务核算与其他产品的财务核算区别开,单独核算其产品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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