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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业务宣传费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主义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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