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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商事凭证、权利证照、会计帐簿种类繁多,究竟对那些凭证征税呢?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已明确地作了列举,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有五大类:
  第一类: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二类: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第三类: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
  第四类: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第五类: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征税。有些业务部门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亦应按照合同凭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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