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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认定偷税行为(二)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即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再捏造涉税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国家税收优惠,退回已缴纳和税款。当然,采取这类欺骗手段骗取税款认定为偷税时,应当以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额为限,只要不超过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额,其所退回的税款均属于偷税,超出部分则为骗税。

    二、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确定方式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税种税款总额。一个纳税年度,通常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的应纳税事项,而不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申报期间。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特殊情况下的百分比计算方式:①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即从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向前推算12个月确定;②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③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罪时,各纳税年度的偷税税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一定纳税年度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三、偷税数额的概念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纳税人超过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其应纳税款;二是偷税数额包括该纳税期间所有各税种偷税额的总和。

    当然,在分税制管理条件下,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应当就其所管辖税种的偷税数额分别计算,而人民法院在对纳税人作偷税犯罪认定时,则要考虑该纳税期间纳税人所有税种的偷税总额,并据此确定偷税百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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