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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所得的如何缴纳所得税?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由于地区间差异形成的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指适用15%税率的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内企业,适用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适用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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