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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若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自1995年7月l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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