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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汇总的企业中有亏损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视为0),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再按各企业所得的所占比例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投资者在本企业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投资者在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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