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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使企业节税和避税,此项工作贯穿企业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本文现就固定资产核算领域里的税收筹划作一下探讨。

  一、从固定资产原值的形成上筹划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借款费用的税前列支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企业根据情况来筹划借款名目。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应多考虑长期资产贷款,使借款利息支出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以尽可能的多实现利润,;如果企业处于非免税期,应多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誉借款,尽可能的减少固定资产原值,甚至基建、改造和生产共用的材料,在基建和改造工程领用时,尽量由生产车间的领料员办理领料手续,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增大生产成本,减少利润,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改良化整为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做了这样的规定:即一次修理费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时,一般确认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而改良支出不允许进费用,而是形成固定资产原值,如果作修理费进了当期成本,则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此种政策下,企业盈利水平较高时,如果发生固定资产改良时,注意修理支出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修理支出确实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可分次开发票或分次修理。

  三、减少固定资产分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办法规定,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在企业营利能力比较好的情况下,建议企业不要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核算;税务稽查时,也无法分清,只能确认所有的固定资产都使用。这样多提了折旧,扩大了成本,减少了利润,也就少规避了部分企业所得税。

  四、未按时入帐的固定资产,如何补提折旧。

  税收政策规定:以前年度的经营性费用,不准列入当期损益。而实际工作有很多情况使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入帐,导致固定资产跨年度少提折旧补提后不能税前扣除。使企业蒙受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企业采用两种方法挽回损失。

  1、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申报损失。这种方法是待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寿命时,按晚入帐时间的长短确定提前报废的损失金额,办理固定资产永久性损失提前报废手续。在税务机关批复后,少提的折旧就在税前得到了扣除。

  2、企业报废固定资产以后,不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不在帐面核销报废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入帐时,虽然已使用了很长时间,但企业仍作为全新固定资产核算。这样做能够在固定资产实际报废后延长计提折旧的时间,补偿少提的折旧。避免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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