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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规避纳税花样多多

  最近,一名财务人员凭借一份“节税方案”,被一家企业以百万年薪重金聘任为税务顾问。这一消息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经过调查了解,所谓的“节税方案”竟然又是一个利用“关联企业”做桥梁,借助国家出台的对新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工具,逃避应尽纳税义务的案例。

  据了解,现在“关联企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规避纳税义务的避风港,其采用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移花接木”孪生并存

  手段:一般由一个正常纳税企业专门创办一个能够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减免税政策的关联企业,以借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同一处办公,同一个贸易对象,生产同样的产品,但又往往不是一个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表面上看,企业之间是分别核算,实际上“料、工、费、利”根本无法划分。

  由于享受优惠政策,这类企业税负低、利润多,而正常纳税的企业情况恰恰相反。通常情况下,正常纳税企业往往能够长久地留存,努力树立企业形象,创建企业品牌,培植企业的客户群。而这类企业的“关联企业”一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结束,便会被马上注销或干脆成了查找不到的“走逃”户,或换个地方继续注册,重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肥水外流”转移利润

  手段: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往往抬高定价,正常纳税企业a将商品或产品低价销售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b,b企业再高价销售出货,以达到转移利润,实现逃税的目的。

  税务部门在一次房地产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建设的大型高价楼盘以接近亏本的低价,委托给其所关联的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的房产销售代理企业高价出售,将房地产开发所获得的利润全部转移到关联的销售代理企业,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暗渡陈仓”截留收入

  手段:关联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提供劳务、资产转让、贸易定价和贷款利息增减上,不按常规计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抬高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高劳务价格,或者多列成本费用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将利润截留住,以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避免或少缴企业所得税。

  最近,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某工厂定单滚滚,生意兴隆,但是财务报表反映的却是连年亏损。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是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将产品配件高价买来进行拼装再低价出货,达到降低税负、少缴增值税和转移利润的目的,逃避了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将利润截留在本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

  “体外循环”实现逃税

  手段:正常纳税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或轮转对开发票,使企业利润达到“体外循环”,收益相互抵消,增值额相互抵免。在所得税方面,由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方面,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无偿使用正常纳税企业的场地、设备和人力,生产和销售成本费用均在正常纳税企业列支,而利润却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产生。

  “偷梁换柱”套用发票

  手段:正常纳税企业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套取发票,盖上自己企业的公章使用。

  税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有一家生意火爆的酒店每月的用票量少得可怜,经过暗访发现他们使用的是其他酒店的发票。税务部门顺藤摸瓜调查后发现这两家酒店是同一个老板,虽然这家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的关联饭店生意平平,但是发票的使用数量却大得惊人。老板原来用的就是这种偷梁换柱、套用发票的偷税方法。

  上述利用关联企业偷逃税是随着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而出现的新的偷逃税现象。纳税人必须在充分掌握税法要点的情况下采取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做法才能合理有效地达到节税目的,否则盲目筹划有可能造成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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