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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的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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