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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税负轻重的判断方法

 

    我国现行税制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规定,以及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时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身份选择上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想通过减少税收支出的途径来节约经营成本。在现实工作中,人们往往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并不总是重于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商品零售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5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25.5万元(300×17%-300×17%×5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定一分为二后两个单位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60万元,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适用4%征收率(商业零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的增值税分别为5.6万元(140×4%)和6.4万元(160×4%),合计12万元。很明显,这个商业零售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3.5万元。并且由于该企业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这样做以后还将省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麻烦。

  那么,企业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有利呢?一般可采取计算企业商品增值率的方法来判断,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6%和4%增值税征收率,本文以商业企业为例进行计算分析。

  一个企业应纳税额的多与少,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关键是看增值率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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