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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



    税收政策对于创业投资的影响不容小视,如何运用好税收政策来激励创业投资成为很多国家着力探讨的问题。

    美国

    从联邦到各州都有税收激励政策

    在美国,不仅是联邦政府,而且各个州政府,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

    联邦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降低资本利得税,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美国1957年的资本利得税率为25%,1969年提高到49%,其结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初,美国的创业投资额达到1.71亿美元的规模,然而在调高资本利得税的影响下,1975年创业投资规模萎缩至0.01亿美元。鉴于此,美国政府于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8%,同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增至5.7亿美元。

     1981年,政府进一步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0%。这一系列的措施,是美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1996年美国政府曾试图调高资本利得税,一些公司立即在二板市场被卖出,政府被迫放弃调高资本利得税的意图。

    提供税收激励,鼓励对不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促进其经济发展。联邦政府2000年推出的《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NMTC),推动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根据NMTC的规定,投资者如果投资在促进低收入地区发展的“社会发展基金”,可以从所得税中获得税收抵免。如果投资者投资超过7年,可得到的所得税税收抵免达投资额的39%。

    州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美国州政府层面的税收激励政策,比联邦政府层面的税收激励政策更普遍、更有力地刺激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例如,缅因州和俄亥俄州,对商业天使投资者提供税收抵免,推动商业天使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给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提供公司税税收减免,减免额为投资额的20%-30%。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指定资本公司CAPCOs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司税税收抵免额高达投资到CAPCOs金额的100%-120%。其他州,包括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州和威斯康星州,都有类似的税收激励政策。

    英国

    三部法规涉及创业投资税收激励

    从1990年代中期到2000年,英国政府采取了大量的政策,其中主要是税收激励政策,拓宽私人股权市场投资的范围。在1990年代后期,英国私人股权投资在价值上增加了3倍,2000年超过60亿英镑。英国法规中,涉及创业投资税收激励的法规主要有三个:《公司投资法规》(EIS)、《创业投资信托法规》(VCT)和《公司创业投资法规》。

    《公司投资法规》1994年开始实施,对投资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提供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所得税减免。投资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在缴纳年度所得税时,可以执行低一些的税率,所得税减免额的上限是每年15万英镑;资本利得税收抵免。投资者没有提取所得税抵免,并在3年后才处理该股权投资,如果存在资本利得,投资额又没有超过15万英镑,投资者将获得资本利得税收抵免;损失补偿。如果投资者处理股权投资时出现资本损失,投资者可以得到损失补偿。投资者缴纳税时,可以在税前,从其收入中扣除损失;资本利得推迟纳税。如果资本利得是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再投资中获得的,投资者可以推迟对该部分资本利得的纳税。推迟纳税的资本利得没有数额的限制。

    《创业投资信托法规》启动于1995年。创业投资信托是通过信托吸引个人资金,然后投资于合格的企业。投资于创业投资信托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得到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的税收抵免。创业投资信托从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可以得到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所得税抵免包括:投资于创业投资信托的普通股所获红利的税收抵免(红利抵免);投资者持有创业投资信托至少3年后,每个纳税年度可获得20%的所得税抵免。资本利得税抵免也包括普通的资本利得税抵免和资本利得推迟纳税。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信托,可享受的最大税收抵免额为每个纳税年度10万英镑。

    《公司创业投资法规》2000年开始实施,目的是鼓励公司的创业投资。2000年4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公司,可以获得以下税收优惠:如果投资到未上市的小型高风险企业,并持有股份3年以上,可获得的公司税抵免额为投资额的20%;公司税推迟纳税。如果再投资,可获得公司税推迟纳税;损失补偿。处理股权投资时,如果出现资本损失,投资公司可以得到损失补偿。纳税前,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得到这些税收刺激,无论投资公司还是被投资公司,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投资公司必须持有被投资公司30%以上的普通股,被投资公司的总资产不能超过1500万英镑。

    加拿大

    税收激励政策大都与LSVCCs有关

     1990年代后期,加拿大政府开始尝试通过修改劳工发展基金(LSVCCs)税收政策等方法,使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与LSVCCs有关的税收激励政策。加拿大绝大部分的税收激励政策都与LSVCCs有关。1984年创建时,如果投资者对LSVCCs投资,可以得到20%的联邦政府税收抵免,税收抵免上限为5000加元。然而1996年,如果投资者对LSVCCs投资,可以得到的联邦政府税收抵免降低为15%,税收抵免上限减低为3500加元。此外,占LSVCCs投资者绝大部分的安大略和魁北克投资者,可以再得到15%的省政府税收抵免(以前是20%)。根据the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 Plan(RRSP)规则,投资于LSVCCs的投资者,可以得到个人所得税抵免。因此,对边际个人所得税率为45%的加拿大投资者来说,RRSP的税收抵免加上15%的联邦政府税收抵免,以及15%的省政府税收抵免,投资于LSVCCs的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全部税收抵免达75%。

    省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加拿大各省政府提供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改善地区内起步阶段公司的融资环境。1996年《国内贸易行动协定》实施后,个人和公司购买指定创业投资基金的股份,可以得到省政府的税收优惠。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向购买VCCs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居民投资者提供税收抵免。当投资符合投资额上限和其他限制条件时,个人和公司可以获得的税收抵免额为投资额的30%。类似的安大略省的地区小企业投资基金CS?鄄BIF,为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到合格的小企业,给予个人投资者优惠的税收抵免政策。1979年魁北克省启动的QSSP股份储蓄方案,为给魁北克的小公司提供创业投资资金,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投资者。 

    韩国

    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针对VCFs和LPFs

    近年来,韩国创业投资市场迅速增长。1990年代早期,韩国的创业投资额微不足道。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大量的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发展其创业投资业。到2001年,创业投资额增加了几乎3倍。

    根据1986年的《中小企业成立协助法》,韩国的创业投资有两个渠道:创业投资基金(VCFs)和有限合伙基金(LPFs)。创业投资基金必须在韩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MBA)登记,主要向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投资。有限合伙基金是共同基金,每个投资者根据其投资额分享利润。根据法律,每个有限合伙基金必须有来自创业投资基金的股份。

    与VCFs和LPFs有关的税收激励政策。1990年代后期,韩国为增加创业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来源,实行了大量的税收激励政策,包括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抵扣及免除。

     VCFs和LPFs投资者享受的税收优惠。投资于VCFs和LPFs的公司和个人投资者,如果持有股份至少5年,可以从其所得税中获得15%投资额的抵扣。此外,投资于VCFs和LPFs的红利收入,不缴纳所得税,但要缴纳扣缴税。个人投资VCFs和LPFs免交资本利得税,公司和机构投资者投资LPFs时,免交资本利得税。

     VCFs和LPFs本身享受的税收优惠。VCFs和LPFs对起步阶段的企业和小企业投资所获得的红利,免交公司所得税。VCFs可以在其纳税前,从公司所得中扣除投资损失的50%。资本利得税根据其所持有的小企业的股份数决定。收购小企业时,免交证券交易税。钟禾编者注:本期部分资料由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提供,特致谢意!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教授积极倡导和推动下成立的,致力于为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服务,努力推动中国风险投资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研究院由香港理工大学与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创办,总部设在香港理工大学,并在深圳设有营运机构———深圳中投风险投资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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