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社保争议遭遇“不予处理”尴尬

社保争议遭遇“不予处理”尴尬

——社保能否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亟待明确
    
     四川省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费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作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他们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请示”。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副处长吴晓玫告诉记者,江油反映的这一问题近年来在四川许多市都存在,带有普遍性。她手上的一份资料显示,2004年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9868件,其中社会保险争议4766件,已占受案总数的48.30%,而且有上升的趋势。她认为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处理不能形成共识,将会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也会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社会保险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者走完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全部程序,到法院却以不予处理驳回,又把劳动者推回到起点,劳动者付出的诉讼成本太大,同时还给一些企业造成错觉,助长了他们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
    
     为此,四川省劳动保障厅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和法规处均认为,《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因此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走行政程序还是走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应由劳动者自行选择,两扇门都应向他们打开,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负责人则倾向于基层法院的观点,他也找出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这些条款都明确了应通过行政手段去解决。他说,我们理解上述立法正是为了快捷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能用行政渠道解决的尽量不用诉讼手段。同时对社会保险征缴案判决,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具体问题,如果判了涉及社保费补缴,政策上能否补?如果不能补怎么办?对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受理,他认为国家应有个正式的规范性文件。
    
     记者从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了解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前提必须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明确,而企业与职工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往往与劳动关系争议相纠缠,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没有理清前,根本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果不把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一个案子可能通过两个渠道解决,在发生争议后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决双方劳动关系,然后再通过劳动保障行政渠道要求企业缴费,企业拒不缴纳的,最后还是要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劳动者走的弯路太长。
    
     对劳动争议仲裁中遇到的这一现实问题,涉及国家诸多法规,显然省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是无法解决的,吴晓玫希望国家的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规政策,制定出一个一致意见,以便基层执行。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