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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岗位补贴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青海省将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的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比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等,一方面可以满足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使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清洁的环境,得到更方便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为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利于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必要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使他们收入达到一定水平。
    
     同时,为帮助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30%计算,按“先缴后补”的办法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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