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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金升至488元/月

从本月起,我市失业员工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由原来的480元上调为488元,困难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也相应提高,由原来的192元提高到195.2元,调整后,困难失业员工每月的失业救济金达到了683.2元。
    
     截止到上个月,我市共有11000余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610元,因此从2005年5月起至2006年4月,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488元。宝安、龙岗两区也参照488元/月的标准执行。
    
     虽然调整后失业保险的待遇提高,但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条件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员工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或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必须是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同时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目前失业员工只能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失业保险处、各区社保管理处的失业保险科领取失业保险金。
    
     截至2004年年底,我市在册失业人员2.6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49%,比上年2.61%减少了0.12个百分点。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8万人,比上年增长近13%;征收失业保险金1.47亿元,比上年增长29%;失业保险支付超过14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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