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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企高管跳槽陷入10万索赔

劳动仲裁裁定他支付违约金3.9万余元,金蝶软件前高管不服裁决已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起诉
    
     国内知名企业金蝶软件前高管廖建华跳槽引发官司:金蝶软件提起劳动仲裁,认为他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廖离开现在工作的公司,并赔偿1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劳动仲裁委裁决后,认为廖建华违约,裁定他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另外一家软件公司及其他与金蝶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同时须支付违约金39960元。
    
     昨日,记者获悉,廖建华不服裁决,已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起诉,认为金蝶软件没有支付他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他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青羊区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赔?
    
     公司索赔10万
    
     劳动仲裁认为,跳槽高管违约,应赔39960元
    
     高管跳槽,公司索赔
    
     廖建华的代理人四川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先华说,2001年1月,廖建华进入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金蝶软件西南区总经理兼成都分公司总经理。2004年9月29日,廖建华与金蝶成都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廖不得在离职后1年内,到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之后,廖又调任金蝶软件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掌管全国售后服务。
    
     去年9月30日,廖建华辞职离开了金蝶软件。两个月后,他到了另一家国内知名软件企业北京用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金蝶软件得知后,向廖发出律师函,要求他离职后必须对商业秘密保密。同时,他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应立即解除与用友公司的合同关系。
    
     去年12月,金蝶软件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廖建华继续履行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根据该条款要求廖建华离开用友公司,同时赔偿金蝶软件10万元人民币。
    
     劳动仲裁裁定跳槽者违约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金蝶公司与廖签订了《劳动合同》、《区域总经理服务合同》以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金蝶公司和廖建华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严格履行。金蝶软件支付给廖建华的工资包含有去年1月到9月的竞业补偿金共19980元。廖离职后到与金蝶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友软件工作,必然会侵犯金蝶公司的经营秘密,违反了协议、合同的规定,应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裁决廖在去年9月30日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用友软件及其他与金蝶软件具有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赔偿金蝶违约金39960元。
    
     不赔?
    
     竞业限制是否无效
    
     跳槽高管认为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不服裁决,高管向法院起诉
    
     廖建华不服裁决,已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起诉。“我不认为违反了与金蝶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昨日,廖建华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廖委托律师戴先华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戴先华说,虽然廖建华与金蝶软件签有竞业限制条款,但该条款对廖并无法律约束力。因为设定竞业限制应当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是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就业而支付的代价,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才能让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廖建华2004年年薪是47万元,每月基本工资有1.8万余元,目标奖金是24万余元,收入并没有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
    
     虽然金蝶软件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但是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员工付出劳动获得的报酬,而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金蝶软件实际没有给付廖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违约在先,廖建华不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金蝶软件法律顾问张炳军。张称还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一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此前,金蝶软件在仲裁申诉中称,公司和廖建华签订的协议没有和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也不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有法律效力。廖建华是管理人员,不是技术人员,掌握了经营管理信息,他应当对经营管理信息进行保密。
    
     金蝶软件有关人士此前曾接受媒体采访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可由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金蝶软件已依据约定履行了支付竞业补偿金的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廖每月工资一并发放,且有廖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为证。
    
     本报记者 赵倩
    
     新闻延伸
    
     关于竞业限制
    
     有关专家指出,竞业限制的约定在高科技行业中很普遍。正在讨论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限、岗位以及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对劳动者不公平,竞业条款可以认定无效。
    
     部分公司没有规定补偿金
    
     昨日,记者就竞业限制问题采访了部分高科技公司及员工。国内某知名软件公司副总裁高先生称,公司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都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没有对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某大型研究所任职的刘先生说,一般大型研究机构以及高科技公司都会和核心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单位根据员工级别的不同给付不同的经济补偿金,这部分钱一般随员工工资发放。
    
     it企业技术人员文先生说,不少企业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他们呼吁法律能将竞业限制的时限、补偿金标准明确下来。
    
     专家建议补偿金须对等支付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章群说,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竞业限制作出明文规定,但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年限最多不超过2年,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前一年的收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公平原则对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对劳动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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