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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不够工作遭拒首例宪法平等权案被受理

招工单位在招工启示中规定身高,因身高不够而被排除在报名对象范围之外的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昨(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决心为自己的学生讨说法担任原告蒋某诉讼代理人的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伟博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昨晚,该案当事人川大法学院学生蒋某接受采访时说,自己身高虽只有1米65,但学业优良,其他条件均符合招工方广告中的报名资格。“如果让我参加招工考试没考过,那我还想得过去,但现在仅因为身高不够我竟失去了报名资格!”蒋某气愤不已。据了解,在听到学生这一遭遇后,老师周伟博副教授毅然决定担任蒋某的诉讼代理人。昨(7)日,蒋某在武侯区法院拿到了受理通知书。周伟博副教授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全国还没有类似案例被法院正式受理,因此这起官司是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也是中国1954年宪法以来首例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宪法平等权行政案。另外,根据中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男性的平均身高接近1.68米,而在四川省,有40%左右成年男性身高不到1.68米。周副教授认为这起官司意义重大而不在输赢,能进入司法程序,就连被告方也能为中国法律做出很大贡献。
    
     昨日晚8时,此案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自称姓陈的女姓工作人员说确有此事,他们正在“做准备”。原告:侵我平等权政治权
    
     在周教授出示的行政起诉状中,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3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原告为2002届普通高院校应届毕业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条件招录报名资格。
    
     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的范围,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该广告中“男性身高不到1.68米,女性身高不到1.55米”作为不属招录对象,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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