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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低工资新标准”热点问题解答

加班工资算不算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是否计入最低工资?近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7月1日起本市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读者纷纷询问。
    
     近日记者采访了劳动局与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把读者关心的问题整理成9大热点,他们对9大热点问题作了以下解答。
    
     热点一:本市目前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最低工资?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包括单位使用的退休人员、外省市从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等均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热点二:企业平时按月发给劳动者工资达不到635元,但到年底发给员工一次性年终奖金或分红,全年分摊后每月可达到或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企业是否符合最低工资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因此,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标准,不包括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劳资者所得月工资不能低于635元。
    
     同样,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每月也应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635元标准预付工资。
    
     热点三:按月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在遇到加班时,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凡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635元确定。即635元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20.92天为日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工资基数。
    
     热点四:单位将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这种做法允许吗?
    
     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用人单位若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
    
     热点五: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但个人缴交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应计入最低工资635元之内。
    
     热点六:月最低工资调整后,疾病救济费的最低标准是否也作相应调整?
    
     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7月1日起最低工资由570元调整到635元后,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也相应从原来的456元调整为508元。
    
     热点七: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与小时工有何差异?
    
     从本质上而言,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和小时工是一致的,小时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方式。
    
     本市在2001年推出小时工管理办法时,将灵活就业统称为小时工,但随着近几年用工形式变化,部分职业并不是仅仅以小时来计算劳动报酬的,所以,后来本市把小时工统称为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热点八:为什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月最低工资折算后的小时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制度工作日20.92天折算后,每小时的标准为3.8元,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这主要是考虑到非全日制岗位的相对不稳定性,劳动强度相对较高,路途误工及劳动保护因素。因此,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略高于月最低工资折算的小时标准。
    
     热点九:单位在支付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还应支付多少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元调整为每小时5.5元后,用人单位还应另行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2.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单位在支付月最低工资的同时,还应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另外,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元调整为5.5元。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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