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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保护维权合同推广遇冷

上海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的“四期”的特殊权益保护维权合同在沪推广遇冷。推广近1个月,合同签约率不足10%。
    
     上海市总工会注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四期”的特殊权益维护列为重点。自今年9月在上海推出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这些条款包括“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后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长时间、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的,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已婚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行政出资”、“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妇科病)保险”等。9月23日, 复星高科技集团等12家企业23日与女职工签订的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将有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等不同阶段特殊利益的保护条款写进了专项集体合同中,以法律文本形式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工会干部普遍认为,上海签订的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形成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维权机制,操作性强,有实效。
    
     但是从9月下旬以来,市总工会在上海推广这一经验时,遇到阻碍,向各区级工会发了1000份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合同示范样本,至今仅有70多家企业的行政主管与同级工会签订了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由于工会在推动签订这项合同时,只能通过宣传、介绍等方式,行政主管才有签订合同的权利。相当部分的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怕床烦,怕增加负担,不愿为女工权益“买单”。目前,在为数不少的企业,仍有女职工“有了孩子,丢了位子”,以致于有些女职工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
    
     此事已引起上海市总工会的关注,上海市总工会将与相关部门联系,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上海市总工会将与逐步建立起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让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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