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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相关问题的重要提示

即使是试用期,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意,这里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就是首先你有权利要求单位告知你怎样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要求其出示必要的证据。
     否则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通常没有额外补偿,但可以主张要求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合理误工期间的工资(前提是单位不让你上班,且可举证)。
     其他:
     1、《劳动法》26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和要求在试用期内也可以有效。(符合适用《劳动法》2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大部分地区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期。但劳动者有权拒绝,即虽然少上了20天左右的班却拿到了钱,但社会保险也少交了一个月。
     3、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总结:在试用期,单位也不能随心所欲的让你立即走人,必须理由正当且符合程序方可,否则你有权拒绝或采取仲裁等方式维权。
     新补充(2005年1月7日):上述观点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有明确的体现:“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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