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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停产、半停产、空壳、破产和关闭企业职工..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变的意见》(苏府[2002]62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市属企业停产、半停产、空壳、破产(包括破产未终结)和关闭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办法。
    
     ① 经市政府同意,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② 破产企业与原固定制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个人一次性安置费与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挂钩,并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其中原固定制工男子48周岁以上(含48周岁)、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也可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但职工不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可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③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破产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本人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破产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职工也可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
    
     (2)依法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办法。
    
     ④ 依法破产、关闭、撤消企业与原固定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本人连续工龄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连续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个人一次性安置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其中原固定制工男子48周岁以上(含48周岁)、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协保。职工不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可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⑤ 凡符合协保条件的职工也可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依法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④条规定办理。
    
     ⑥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本办法第③条规定办理。
    
     (3)停产、半停产、空壳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办法。
    
     ⑦ 停产、半停产、空壳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依法申请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按原苏州市劳动局苏劳关系[1998]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调整关闭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办法。
    
     ⑧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由于不符合产业规划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必须调整关闭的企业,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一企一策"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5)本办法第③、④条计发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的月工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6)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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