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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呵护女工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必须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此规范的出台,既保障了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又培育了社会生育文明,无疑是一项德政惠政。
       
     繁衍生育是人类生生不息的基础工程,而女性更是担当着延续人类文明的神圣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生育也早已从传宗接代走向了现代生育文明,体现为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责任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而不是由女性一个人“埋单”。正因如此,我国1988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说,这种对女工权益的呵护,是培育生育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现实情况却并不容乐观。妇女担当的生育责任,恰恰阻碍了妇女劳动经济权益的实现。一些企业从经济效益考虑,减少对女性的雇佣或干脆辞退已到生育期的女工,并演化成一种新的就业歧视。企业的本性是逐利的,我们可以谴责企业的见利忘义,但问题是这种谴责并不见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出台更细密的制度规范来界定企业的行为,通过办理生育保险的形式,由企业和保险业乃至政府共同担当起人类生育的社会责任。浙江新规的可贵之处正在于,其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登记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保证了规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二,生育保险的缴纳有标准可循。其三,生育保险基金将主要用于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用途明晰,不容节外生枝,足以保证专款专用。其四,不仅女工个人不须交费,而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休假拿工资,并对生育津贴计发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可谓环环紧扣,疏而不漏。
       
     尽管这只是地方立法,但其对于培育生育文明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完善生育保险,是培育生育文明、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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