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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调控首成政绩考核标准就业优先渐成国策

11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将“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等纳入政绩考核。《通知》并提出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这是政府首次将失业调控以及城乡统筹的就业问题,与政府业绩考核挂钩,并提出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促进进城农民工就业。
    
     “就业”取代“再就业”
    
    
     早在2002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02年通知》)中,仅仅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明确为政绩考核内容。
     而这次《通知》则明确要求,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纳入政绩考核的范畴。
     同济大学博导陈方正指出,“这是一个好的信号,一个分水岭。”
     按照《通知》要求,国务院还决定将“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科所专家王文珍表示,以“就业”代替“再就业”主要的原因是过去促进就业的政策,几乎无一例外是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的,而农民工的进城就业问题经过多年的积累,亟待解决。
    
     经济增长未必拉动就业
    
    
     专家指出,本次《通知》,首次摒弃了以前确保一定的经济增长来促进就业的提法,而是提出“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有分析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经济增长不一定促进就业增长。近年来我国的就业弹性系数一直呈下降趋势。上世纪80年代,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以拉动增加120万个就业岗位,到90年代只能增加80万个就业岗位。进入21世纪以来,拉动的就业岗位更少。
     王文珍则指出,“‘就业优先’不能简单理解为就业优于经济增长,因为良好的增长模式,本身意味着带动就业增长”,而“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的提法,暗示出就业地位的重要性日趋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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