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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职工收入在公平中增长

对我国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劳动收入是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对广大职工来说,工资收入更是惟一的生活来源。但是,劳动收入在我国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却很低。
    
     据统计,2002年我国工资收入约占国民收入分配部分的22%,如加上农民收入,劳动收入约占国民收入分配的30%。
    
     与此同时,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阶层和各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悬殊。据有关资料反映:1996年城镇最高收入户和最低收入户人均年收入相差4.1倍,2000年扩大为5.7倍。
    
     从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角度加以审视,如何尽快实现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劳动者收入在公平中增长,已成为一个亟须作答的时代课题。
       
     关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问题
    
     何谓公平?在经济领域,公平是一个被指认为与分配相联系的概念,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生产要素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二是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前者称之为经济公平,后者称之为社会公平。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葛文耀认为,劳动、资本、土地、管理、科技等各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有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平的,但其前提是要科学量化各要素的分配,并确保各要素都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目前职工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有意见,主要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加上劳动力供过于求的作用,造成各要素间的收益特别是资本与劳动间的收益严重失衡。”金义华委员说,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利润大幅度增加,而职工往往在劳动强度明显提高后,工资却不能适度增长,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职工要求提高工资的矛盾比较突出。
    
     全国政协委员、全总书记处原书记李永海指出,这种收益分配的不公,使得劳动收入特别是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不断下降,导致低收入职工群体问题日渐突出。
    
     据全总与国家统计局2002年对17000户城镇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中职工部分的基本数据统计,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人数为3017人,占全部调查职工人数的13.58%。在低收入群体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又占了很大比例。
    
     “低收入群体比重过大,工资水平增速缓慢,对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李永海委员呼吁要站在更宏观的层面关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问题。
       
     政府应把握好效率与公平的“度”
    
     “公平”与“效率”之争,是收入分配话题的核心。在此次两会上,如何实现“效率”“公平”兼得,依然是关注的焦点。
    
     “在收入分配上坚持公平,并不是主张平均,反对差距,关键是无论平均还是差距都要有度”,全国政协委员、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董力认为,这个“度”就需要政府来宏观调控和把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林水利工会主席王萍对此表示认同。“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效率优先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在兼顾公平上我们还须努力”,她认为,要使职工收入在公平中增长,就必须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之间、享有改革成果和承担改革成本之间找准切入点,优化一次分配,加大二次分配,否则,将造成社会心理失衡,降低社会公众的改革承受能力。
    
     当然,对于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来说,要做到合理调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防止收入悬殊,并逐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绝非一蹴而就的。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艰巨考验。
    
     全国政协委员胡先春认为,政府把握“度”的前提是全面了解情况,比如分配为何不公、贫富差距有多大,政府统计部门应该准确统计,并定期公布基尼系数等民生指标,这样既利于引起重视和决策部门进行研究,也有助消除不必要的思想混乱。
       
     规范的工资增长机制亟待建立
    
     有学者如此概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本质加上用市场手段来配置资源。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当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阶层和各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时,就需要政府行使收入分配职能缩小差距,体现公平。这也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行的政府首要的经济职能。
    
     “政府首先要通过制定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副主任、省总主席张艳告诉记者,江苏省人大去年底先后出台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了职工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上享有的权利,特别是赋予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就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等与企业协商的权利,使职工的分配发言权有了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苏立清则建议建立民营企业规范的职工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他指出,在当前民营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机制上,一个是政府定期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另外一个就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前者由于其强制力不够或针对性不强,往往成为数据参考,难以真正发挥“指导”作用;后者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总体格局下,实际推行的效果不能尽如人意。“因此,应改变现行的工资指导线幅度过宽,最低值和最高值相差5倍甚至10倍的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明确指导价,并把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列为劳动监察的重点,以确保职工的工资能随企业效益增长。”
       
     工会参与收入分配的路径需畅通
    
     胡先春委员则认为,在我国劳动关系形成了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重新构建的格局下,国家(政府)履行收入分配职能还应努力为工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工会参与收入分配的有效路径主要有这样几条: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与实施监督;将收入分配问题列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和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的重要内容;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谈判和签订工资协议;组织和代表职工全过程参与企业分配方案的制订,并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纠正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防止用不正当手段降低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等。
    
     但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工会参与收入分配的能力、作用都还很不够。就拿工资集体协商来说,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提高工资水平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起来困难重重。
    
     胡先春委员建议各级政府和工会应制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低标准,在所有企业强制推行。这一最低维权标准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确保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不得拖欠;三是完备五项社会保险;四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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