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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创新维权载体、增强维权实效、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不断拓宽维权途径,创新维权载体,完善维权方式,增强维权实效,山西省总工会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新形势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创新维权载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基本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要求,深入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不断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全面建设山西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工会维权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维权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把握和部署,贯穿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三是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四是坚持依法维权。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制度和法制的轨道,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强化维权机制建设,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五是坚持维护与教育相结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承担应尽义务。
    
     (三)基本任务:一是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利,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协助党政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二是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的规定,推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促进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三是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和问题,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是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女职工特殊权益。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创新维权载体、增强维权实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定五是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加强基层职工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六是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利,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加强职工素质建设,广泛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七是维护职工社会权利,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保障职工在社会生活领域拥有的各项权益,享受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与保障。
    
     (四)工作重点:各级工会要从实际出发,把党政重视、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下功夫。根据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适应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企业转制的形势,在维权领域中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在维权对象上以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职工群体为重点;在维权内容上以职工群众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为重点;在维权手段上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会维权工作。
    
     二、创新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载体
    
     (一)创新和完善工会宏观参与机制。
    
     1.建立健全工会向党委汇报及与政府联系的制度,发挥在党委、人大、政协和政府中工会代表的作用,畅通职工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反映并推动解决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完善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监督落实,推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县、乡工会与同级政府、产业工会与相应产业部门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同时,各级工会要积极参加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的政府部门协调会议与机构。
    
     2 .推动各级地方特别是县级及产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完善,围绕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商质量,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延伸。各级地方工会要与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双爱双评”和“关爱员工、实现双赢”活动。
     (二)创新和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机制。
     1.坚持维权关口前移,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国家三方《关于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要以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
     2.坚持不懈地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集体合同规定》,把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作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实现企业平等协商制度化、规范化。要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规范协商程序,突出协商重点,加强履约监督,并把加强集体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管理体制结合起来。要大力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国家三方《关于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把工作重点放在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工会力量弱、企业又较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大力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大胆实践,善于创新,力争最大限度地提高集体合同的覆盖率,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3.进一步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应由初始争取“法定利益”逐步向建立正常的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提升。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真正使广大劳动者能够共享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要继续抓好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质量。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同时,要指导基层工会与行政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等其他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突出问题的专项合同。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要建立规范的职工工资发放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职工工资变动情况。
    
     (三)创新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
    
     1.切实提高职代会的建制率。要推动所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探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聚集的地方,要推行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
    
     2.切实提高职代会的工作质量。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职工代表竞选制度、职工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召开职代会报告制度、职代会议案预告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职工代表津贴制度。二是要开展职代会工作升级达标活动。省总要制定《实施〈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工作标准》,基层企事业单位要按条例规定重新修订本单位《职代会实施细则》。借用星级或a级考核等多种形式,将职代会工作考核具体化,使职代会体系更注重实效性。
    
     3.加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民主管理。坚持把好改制政策制定关、改制方案审查关和职代会审议通过关,坚持改制事项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全过程公开。在企业改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采用职代会“投票表决”的议事方法。要与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联动”,共同把关,按规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而不提交的,企业不能进入改制程序。
    
     4.继续深化厂务公开工作。要推动各地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厂务公开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实现厂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要把厂务公开向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延伸,坚持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列入公开内容。
    
     5.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要依法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并向职代会负责。
    
     (四)创新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
    
     1.配合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努力做到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并进一步推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等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依法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实施以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参与处理伤亡事故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针对我省煤矿伤亡事故多、职业危害严重的现状,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会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落实事故报告问责制,建立特聘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制度。
    
     (五)创新和完善工会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
    
     1.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和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收集及分析评估等制度,构建劳动关系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发挥工会信访部门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三方共同负责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协助党政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
    
     2.加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推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整合和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合作,配强配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和兼职仲裁员,积极探索在工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3.加强与司法、劳动、民政、信访等部门的合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工会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与服务制度。要在县、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工会中,普遍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招聘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创新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制。
    
     1.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推动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要遵循市场规律,唱响工会品牌,面向社会广泛筹集帮扶资金和物资,建立帮扶长效机制,扎实开展“两节送温暖”、“金秋助学”、“帮扶困难劳模”、“大病医疗互助”等活动。在注意做好城镇职工帮扶救助的同时,要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工会帮扶救助的范围。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规范化建设。省总在市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绩效评比考核活动,在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通过规范化建设,以困难职工信息网为依托,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载体,构建法律政策咨询、就业服务、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援助一体化帮扶机制。
    
     2.协助党政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积极参与政府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调研制定和监督落实。要充分利用工会的优势,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工作。各级工会都要扶持、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带动下岗失业人员自我创业,以创业带动更大就业。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要积极参与研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分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理安置、拖欠工资和各种债务的清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等各项工作。
    
     三、采取有力措施,把创新维权载体工作落到实处
    
     (一)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工作实效。各级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和职工群众,及时掌握劳动关系动态,把握职工思想脉搏,制定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有重点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发挥典型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在创新维权载体,建立维权机制的过程中,要做到胸中有全局,手中有典型,靠鲜活的典型来指导工作。要鼓励基层工会大胆探索和创新维权途径与办法,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带动面上工作。
    
     (三)整合社会力量,完善工作格局。建立工会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必须从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高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把职工权益的实现和保障问题纳入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问题推动纳入党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做到多方参与、合力维权,营造维权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大力整合工会内部资源,改进和完善工会维权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调整维权工作布局,发挥工会维权工作的整体功能。
    
     (四)强化培训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维权工作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和微观经济运行问题的研究,对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问题的研究,对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及民主权利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对工会维权机制建设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特点与规律,增强工会维权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指导和推动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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