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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施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从今年4月1日起,青岛市将施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青岛的农民工将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凡属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青岛市规定,1998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参保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青岛市还规定,参保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青岛市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外地户籍农民工离开青岛,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保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为从根本上保障参保农民工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根据《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要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亡的外地户籍农民工在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愿,可以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约定一次性领取工伤赔偿,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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