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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政策重大调整

山东省政府于本月5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对未来三年的就业政策做出了五项重大调整。这是我省自2002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来,首次对就业政策做出全方位调整。原政策期限执行到2005年底。
     五类人员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新的就业政策,五类人员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自主创业减免七种费用
     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减免7项费用: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类企业可减免税费
     4类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可减免税费,分别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再就业优惠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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