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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山东省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5%,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有关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行业、部门收入分配不同导致公积金缴存出现“贫富不均”,有的单位缴得多,有的单位却长期拖欠不缴。
    
     为体现公平分配,缩小差距,日前出台的《指导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作出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要求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于山东省“15%”和“3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要求各市严格执行,在调整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时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不得越权自行审批。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力度,山东省建设厅将提请省政府出台《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要求全省17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今年10月底前实现与省监管系统对接联通,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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