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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集体合同规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实施办法,并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大类合同劳动局审查:在天津市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保障部指定管辖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应由其管辖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上四大类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
    
     除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
    
     注册和坐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审查。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
    
     用人单位应自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协商代表、首席代表是否合法产生;集体协商程序是否符合《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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