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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试行干部亲属出国及子女就业申报备案制

记者从全国政协提案工作通气会上了解到,针对2004年台盟中央和张红武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的建议案》和《关于领导干部子女就业应成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的建议案》,中纪委决定从2004年7月起在湖北省襄樊市、山西省朔州市和北京市石油机械厂、神华集团下属的国华电力公司4个地方(单位)开展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备案试点工作。中纪委表示:“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开展之中。”
    
     台盟中央在提案中指出,最近几年,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人数不断攀升,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与过去那些惊弓之鸟般的被迫外逃者相比,现在很多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行为更多地带有主动性、从容性和计划性。他们很早就瞄准了西方世界,在合家“远走高飞”之前就已做好人、财、物以及心理上的充分准备,并设计好出逃的分步骤计划。
    
     出逃计划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现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一有风吹草动,便能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而其中被最广泛和最经常使用的“合理”名目,就是直系亲属出国留学或定居。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仅通过送子女到英国留学而将在国内的非法收入转移到子女在英国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英国置办房产,而这些家长大多是市县的局级或处级干部,在国内容易玩弄实权,变本加厉地获取不义之财。
    
     鉴于这些腐败现象的新特点,有关提案人认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刻不容缓,为此建议:在当事人提出申报的前提下,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情况档案”,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申报人应在每年年终考核“述职述廉”中申报更新有关信息,或者在实际发生变更后两个月内申报更新信息。申报内容应包括:1.子女姓名及与本人关系;2.出国事由;3.留学、定居所在的国家和地区;4.所需费用及来源;5.往来银行账户及账目凭证;6.保证以上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文件;7.其它附属证明文件。
    
     全国政协相关提案认为,此申报制度必须列入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公示程序,任职公示中要明确说明此类情况,否则不能提拔任用。对于违反申报备案制度的行为,包括不申报、申报虚假信息、隐瞒事实、伪造凭证、延迟申报等,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录在个人干部档案中。具体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如果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有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定居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参照同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
    
     据悉,中纪委在办理这一提案时认为,该提案内容具体全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于2004年启动了试点工作。有关人士表示,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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