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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务员辞职可补八年工资合理性让人置疑

武汉市委市政府18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并从即日起执行。文件分为激励措施、淘汰制度和惩罚机制三部分。其激励措施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这等于说,公务员辞职了,国家还要支付其8年基本工资。这样的辞职“激励措施”,是否过份优厚了?又有哪些合法、合理依据?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不但无公务员辞职可获补偿的规定,相反,其中第1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很显然,公务员辞职可获一次性补偿的“激励措施”与此精神是相违背的,故其合法性、合理性让人置疑。
    
     按照武汉市的激励措施,公务员辞职不但没有贯彻执行从批准之月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的规定,还可额外获得最多8年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偿,这等于继续给辞职的公务员发放8年工资。如按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计算,8年就是近十万元。公务员炒了政府鱿鱼,不再替大众服务了,纳税人还得为其支付近10万元?这是哪门子道理?是公务员辞职,还是广大纳税人为其“赎身”?又或者是“带薪辞职”?
    
     由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之优厚,我想到了国企职工下岗补偿之低。全国其它地方的下岗职工一次性补偿情况我不了解,但身边的我是知道的。在广州,国企普通职工若因转制或倒闭而下岗,一次性补偿标准大概是一年工龄补偿1200元到1500元,特殊处理的或许高一些。那么,一名职工在国企干了20年的话,他可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最多是3万元。两相比较之下,何止是天壤之别!而且国企职工下岗多半是被迫的,公务员辞职却是主动的,两者在心理上的感受又是何其迥然。为何独对公务员加倍呵护?这公平吗?公务员不但在职时高人一等,即使炒鱿鱼也还要胜人一筹?须要知道,为国家作贡献的不仅仅是公务员,那些数以千万计的国企下岗职工也一样曾经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
    
     当然,在下岗职工看来,这样的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已是十分优厚了,但对身为宫门中人来说,却未必具很大的吸引力。毕竟,公务员是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而且旱涝保收,甚至还可能有其它诸如权力出租、收受贿赂等灰色、黑色收入。对公务员不具吸引力,出台此项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的初衷又怎能达到?
    
     武汉市之所以出台这样的激励措施,其目的之一,恐怕就是为了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解决公务员“只进不出”而导致的机构膨胀问题,以进一步减少冗员、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但精兵简政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减员增效,更重要的是,在政府机关内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用人制度,从而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其服务大众的能力和效率。如按这样的激励措施,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其结果很可能是,有本事、有才华者辞职不干,而平庸者则可能赖着不走。这样就造成公务员人才的“逆淘汰”现象。倘若如此,岂非与精简机构、建立高效责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
    
     另外,这样的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的出台,是否征求过广大纳税人的意见?是否经过当地人大的审议、通过?而广大群众对此又持何看法?所有这些,因新闻报道均未有交待,笔者不得而知,故不便妄议。只是近年来,有关鼓励公务员下海经商、自主创业之类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如“带薪下海”、“保留公职身份”等。此类“穿着救生衣下海”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反正看得咱老百姓心里羡慕,同时更深感公务员身份之特殊和高贵!
    
     或许,如今人们要思考的是,为何这些只对公务员有利而老百姓普遍反对反感的政策、措施均能出台而且大行其道?唯一的解释是,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者是公务员,而政策、措施惠及的对象恰恰又是公务员群体,趋利避害就自然难免了,岂能没有半点“私心”?这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利益部门化的表现之一,也可以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吧。而其中究竟有多少民意,则实在令人怀疑了。或许正因如此,才导致这些不甚合理的政策措施纷纷出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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