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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与劳务派遣用工

将劳动用工机制与劳务派遣用工机制相结合,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在内部管理中较为灵活的具有竞争力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不固定的劳务关系。它与劳动合同关系不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劳务合同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其订立内容受到严格的界定。
    
     劳务派遣关系实际是一种三角关系。三方包括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相互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合同。派遣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劳务人员派遣服务费用;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劳动关系只存在于派遣机构和派遣劳务人员之间。尽管派遣员工不为派遣机构工作,而是为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负责指导和监督派遣员工的劳动。派遣员工为用人单位工作和提供服务。这种不招募员工而使用员工、雇用员工而不使用员工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都有利,能得到双方的欢迎。对用人单位而言,派遣服务一方面可以降低劳动成本,包括招聘和管理员工的费用,甚至员工培训费;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许多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对劳务人员而言,派遣服务可以让被派遣人员自由地挑选工作,而不必长期束缚于一家用人单位。
    
     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代替常规员工的目的是减轻管理压力。因为通过使用派遣员工,一个公司可以减少综合劳动成本,并将劳动成本由固定成本转变为流动成本。这样,就有可能改善公司资产损益平衡状况,并根据市场需要迅速而方便地调整劳动力。
    
     目前,在我国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具有劳务派遣业雏形。随着企业社会职能剥离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现代企业人力资源专业化管理的需求,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还将继续增加。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福建省政府为发展本省劳务派遣就业形式,在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通过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来建立劳务劳务派遣用工机制,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我国现代企业在劳务用工方面的一个方向。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
    
     11月4日上午,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集就业、培训、保障、维权为一体的劳务派遣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劳务派遣机构,开展劳务派遣公共就业服务;工商、税务、财政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意见要求劳务派遣要以促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为重点,以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为动力,以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为先导,形成全省劳务派遣网络,在我省形成“省内规范派遣;省外有序流动;境外依法就业”的大就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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