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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会法》,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纠正

日前,温家宝总理签发了由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这个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除了要对企业的违法用工进行执法监察外,对企业违反《工会法》的行为也有权责令纠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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