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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福利企业职工养老有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泰州市福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好福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泰州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发文,规范福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文件规定,所有的福利企业都必须为在职职工办理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福利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亦可选择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乡镇福利企业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福利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当地公布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集体缴纳12%、个人缴纳8%,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应补足15年;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领取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集体所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用享受税前列支。福利企业年检时需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否则不予年检,并暂停享受国家给予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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