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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节约成本频繁试用新人员工告赢雇主

为了节约用人成本,单位频繁“试用人员”。记者昨获悉,因“不符合单位用人标准”被辞退的刘帆,在劳动仲裁中争取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帆去年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4年,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最后一个月,刘帆接到公司书面通知:经试用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办试用期间的社保。
    
     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生介绍,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间双方仍然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有充足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期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刘帆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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