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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权益 浙江建立劳动保障监督员制度

拥有3000万“劳动大军”的经济强省浙江,却只有不到600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力量不足严重制约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侵犯劳动者权益问题的及时解决。今天,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在全省建立劳动保障监督员制度,以发挥社会各方合力,完善劳动保障监督手段。这一条例还规定了建立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劳动保障预警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特殊责任、公开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一系列制度,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浙江民营企业量多面广,务工人员人数众多,现有劳动从业人员3000万,其中外来务工人员1200万,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也较突出、难度较大。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朱绍平介绍,该省近年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目前共有专职监察员597名、兼职监察员2205名,但监察力量薄弱的矛盾依然突出。
    
     4月14日,《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今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助依法开展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这些监督员反映或转达的意见、要求,要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对监督员检举、控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去年以来,全省已陆续探索聘用了2000多名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也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人士认为,以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较多地依靠“疾风暴雨”式的专项行动,而此次浙江省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细化规定,显示着该省今后将更重视劳动保障方面的长效机制建设、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比如,针对实践中拖欠工资投诉集中、劳动者难以举证的问题,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投诉时,由被投诉的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工资凭证等证据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再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投诉举报热点、监察工作重点和难点,条例规定,对建筑业和其它拖欠工资投诉较多的特殊行业,可实行工资支付保证制度,通过在金融机构设立工资支付专户或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等方式,有效防范拖欠工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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