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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维护农民工权益

在辽宁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将有法律保障。近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更充分,腰杆更硬了。
     据介绍,此次该《若干规定》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工会组织当前面临的非公企业建会难、维权难、经费收缴难等问题。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增加了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依法参加和建立工会组织、对拟建工会按工资总额收取工会筹备金、政府部门要支持组建工会工作、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工会负责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属于财政负担的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等条款。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若干规定》比原先增加一条,即第八条“在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数量较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用工集中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会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个体工商户用工集中的场所组建工会组织”。同时在第五条中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歧视虐待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程序处理”;第二十五条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也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辽宁省总工会有关人士介绍,辽宁省有进城务工人员120多万人,这些农民工多在建筑、餐饮、家政服务等领域从业,不仅工作苦、累、脏、险,而且收入较低,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此次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写进《若干规定》,不仅是这项法律法规的一大亮点,也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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