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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立法惩“就业歧视”

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并拒不改正的单位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草案)》(简称《草案》)已开始征求各界意见,有望在年内出台施行,对就业歧视者进行处罚只是其中引人注目的条款之一。
    
     “就业歧视”法治盲区将弥补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
     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职业或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年龄、身高、户籍所在地等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草案》中拟定的另一引人注目之处,是我省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制度。
    
     同时,该省还将建立岗位需求预测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力市场岗位供求信息、工资水平信息等情况,引导就业培训机构不断跟踪劳动力市场需求,经常性调整培训课程内容,避免培训的盲目性。
    
     五类岗位先安排就业困难者
    
     《草案》规定,县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对就业困难地区和群体采取援助政策,安排专项资金。
    
     五类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岗位。
    
     据悉,为充分保障居民就业,辽宁省县以上政府部门将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等十余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组成的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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