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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一个下岗者就可享优惠

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从2006年开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最高可享受8000元的优惠。
    
     据了解,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新的优惠政策规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按四个税种依次减免。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减免税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等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收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要按照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另外,新政策规定企业只要招用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就能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对享受优惠的企业不再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比例限制。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据介绍,申请企业需提供吸纳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审核,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优惠证及减免税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2005年年底前已经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然按照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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