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再就业出台重大利好政策

再就业出台重大利好政策

为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记者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家政、社区服务等灵活就业的,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4050”灵活就业
     据介绍,今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而此前该类人员是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只有参加就业并且达到一定比例后,由用人单位享受这部分补贴。并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职业培训有三处调整
     另外,《通知》还对职业培训方面作了三处调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改培训免费为培训补贴的方式,并要根据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就业情况给予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还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主要目的是帮助生活困难人员更好地提高技能,稳定就业。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