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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引咎辞职”制公务员下海须脱离原业务

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昨天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
    
     这一草案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职级、奖励、纪律与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这一草案增添了2章15条,不少内容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专家认为,草案凝结了我国10多年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一些做法,并且已基本解决了法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基本上比较成熟。
    
     据介绍,草案扩大了公务员范围,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解决了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对公务员职务职级进行了较大调整,解决了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草案吸收了一些新鲜的经验和做法,确立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确立了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部分职位的聘任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制度。
    
     ■重点一
    
     管理引入聘任制
    
     公务员法草案将聘任制引入公务员管理当中,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据专家介绍,聘任制相对于传统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近20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此举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
    
     按照草案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草案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草案拟授权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草案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职位聘任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点二
    
     引入“引咎辞职”制
    
     “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草案规定,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草案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草案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公务员受除开除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重点三
    
     公务员领导职务分十级
    
     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的授权性规定,公务员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沿用了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把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规定。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
    
     具体职务职级划分见下表:
    
     公务员15项禁令
    
     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了15项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3.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14.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5.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草案沿用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六种处分的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重点四
    
     两年内下海须脱离原业务
    
     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对于公务员辞退,草案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原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予以辞退。
    
     ■重点五
    
     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
    
     公务员法草案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按草案规定,公务员是指按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法官、检察官在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重点六
    
     实行正常增资机制
    
     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资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草案同时还规定,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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