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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如何依法维权

去年11月23日,原计划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的首场女大学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终因无法邀请到用人单位而无奈取消。但由此产生“毕业生就业难,而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更难”的话题却引起了整个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在笔者看来,尽管这场招聘会最终以失败告终,但主办方的良苦用心却令人深思。的确,在今天很多毕业生招聘会现场,我们都能看到这样的怪现象: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表示“只限男生”、“不招女生”等。如此刺眼的字眼让那些兴冲冲赶往招聘会的女大学毕业生们感到颇为尴尬,更有些无奈。据我们了解,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有性别限制,并不是考虑到岗位的实际需要,更多的是来自对女性的传统歧视。在他们看来,女职工在工作、出差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使用成本远高于男员工。因此,用人单位即使是对于一些没有性别限制的招聘岗位,除非女大学毕业生在英语、写作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否则大多数用人单位还是会考虑“男生优先”。其实,用人单位以上种种歧视女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妇女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现实中,我们也发现某些用人单位在与女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会发生性别歧视的行为,譬如同等岗位女生的报酬明显低于男生;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女大学生不得在一定年限内结婚、生小孩,否则支付违约金,像这样的补充条款因为违法而无效,对于签约人没有约束力。
    
     除此之外,女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权利:1、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2、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男女平等。3、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法享有产前假、产假、哺乳假。4、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5、依法参加和享受生育保险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女大学生的就业困难重重,但最主要的还是要自尊、自信、自强,既要正确对待社会现实,又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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