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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7月1日起将上调部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昨日获悉,为进一步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据了解到,新规定将上调女职工部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方法也将适当调整,新规定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部分待遇大幅上调
    
     据悉,此次待遇支付上调的包括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中部分项目。
    
     生育医疗费:正常阴道分娩(顺产、平产)的,费用由原不超过600元上调至不超过1000元;阴道手术产(难产)的,费用由原不超过800元上调至不超过1200元;剖宫产(剖腹产)的,费用由原不超过1700元上调至不超过2100元;其余项目待遇标准不变。
    
     计划生育手术费:怀孕10周内(两个半月内)人工流产的,费用由原不超过80元上调至不超过200元;怀孕10周以上至12周内(两个半月至三个月内)人工流产的,费用由原不超过180元上调至不超过350元;怀孕12周以上至28周内(三个月至七个月内)人工引产的,费用由原不超过400元上调至不超过700元;怀孕28周以上(七个月以上)人工引产的,费用由原不超过700元上调至不超过1000元;其余项目待遇标准不变。
    
     新增部分保险条款
    
     新出台的规定还对原生育保险政策增加了部分条款:
    
     1.因生育或流(引)产时发生的五种疾病,生育和疾病医疗费用限额在5000元以内按规定核报。
    
     2.因子宫外孕或葡萄胎等刮宫产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的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应控制在1200元以内按规定核报。女职工因流(引)产或婴儿死亡的,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同时发生时,应合并计发。
    
     3.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了两项保险费用,本人又自愿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当时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交清30年的生育保险费后,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费用支付与单位脱钩
    
     据悉,新规定原则上取消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单位实行定额标准结算,再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发放产假工资的办法,改按生育(疾病)医疗费与定点医院实行限额实报实销的(超限额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除外)结算方式,不再与单位结算,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单位不再发放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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